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一份。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以“某某鲜生”相关项目技术体系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项目合作费及品牌代理费合计55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经过发现被申请人不具备加盟的条件,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特许加盟故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返还全部费用。
律师点评:
经过查询发现被申请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资质,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要求,且被申请人并没有对涉案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特许加盟,同时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前没有对申请人进行信息披露;合同虽约定申请人应享有的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但却否定了申请人的单方无条件解除权且冷静期期限过短。因此影响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拥有经营资源价值、是否能够订立合同以及相应的合同对价等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判断;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未使用被申请人任何经营资源
律师建议:
加盟者在进行加盟之前一定要了解加盟公司的相关情况调查公司是否具备加盟资格,不要任意听信业务员的夸大其词的宣传,冷静分析处理。如果匆忙签订了加盟合同,也不要着急,,更不要轻言放弃,携带加盟协议去找专业法律人士详细咨询,征求律师的法律意见。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