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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蔡爱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3
浏览量:509

当事人

原告吕某,男,汉族,195510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高某,女,汉族,1954091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吕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11月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介绍

原告吕某诉称,2007631日,济南某公司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了按每月每元2分利率计算,被告高某作为担保人,现济南某公司已注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万元。

审理查明

原告在开庭过程中提交一份欠款条:今欠原告借款50000元,欠款按照2分利计算。借款人:高某,济南某公司单位公章,二00七年五月九日。该欠条的宽度与A4纸宽度一致,长度约67厘米。因原告对该欠条上的公章的真实性及公章及文字形成先后顺序提出异议,提出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欠款条中字迹非一次打印形成,双方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结论有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经庭审质证,双方均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因此鉴定结论应予认定。原告提交的欠款条中字迹,经鉴定非一次打印形成。原告主张现金交付借款,其未能就借款来源、交付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也不能与欠款条相互印证而形成证据链条,因此原告提交的欠款条为存有疑点的孤证,欠款条之真实性难以确定。原告仅以此欠款条为依据主张权利,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据被告所述,本案的起因完全是自己的大意所造成的,在其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对其公司管理不到位,致使该有公司公章和自己签名的空白纸落入原告手中,被告对此追回莫急。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各方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中最主要的证据是鉴定报告,在此案中不得不说被告充分、及时的行驶了自己的权利,为自己争取最后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律师提示

借此案例告知企业家们,第一对于公司公章的管理应当规范;第二对于个人签名一定要慎重;第三在对外借款时公司的资金与个人资金要严格区分,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制度;第四对外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而不是现金交付。希望以上提出的几点能给你们一些启示。

法条链接

《中法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明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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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蔡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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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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