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 :王某,女,汉族, 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 :江某,男,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阳县,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91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6日结婚登记,2008年10月10日婚生女妍妍出生,婚后被告不务正业,2010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十三年,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被告的行为使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孩子有原告抚养。
审理查明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6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婚后于2008年10月10日生一女孩取名妍妍,现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被告因犯故意伤害和诈骗罪被济阳县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因犯故意伤害和诈骗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界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在庭审中,被告自己犯下了错误,已经收到了法律的制裁,因此被告也理解原告的苦衷,不想在拖累原告,因此表示同意离婚。因被告在服刑期间无经济来源,且原告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并表示在被告服刑期间放弃被告对孩子进行支付抚养费,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是比较特殊的一起离婚案件,第一本案被告在山东省监狱服刑,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二是原告在委托我们时告诉我们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金壹万元;第三在本案中法院和律师均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从而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认可。作出了一份合情、合法、合理的判决。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理与清理的碰撞,面对这种局面,生硬的判决是正确的,却是让人一时难以接受的。本案中被告在监狱中接受改造教育进行服刑,原告自己在外面带着孩子还需要照顾被告的父母还需要工作,全部的生活压力均压在了原告的肩上,原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在法院和律师的帮助下,在原、被告双方的互相体谅下,法院做处理一份合情、合法、合理的判决,得到了原被告双方及社会各界的认可。
法条连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十条:“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